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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5012
发文字号 沁政办发〔2018〕32号 著录时间2018-05-31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18-05-31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沁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贷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为支持我县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所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我县纳入国家2017年及以后年度棚改计划的项目,分别是:西湖美景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沁馨家园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贷款按照“市场主体承接贷款和提供棚改服务、政府安排预算予以购买”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贷款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联合监督”的原则使用。

第五条 购买主体

沁县人民政府授权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购买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借款主体)

山西省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棚改项目资金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项目用款主体

沁县沁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棚改项目资金的用款主体。

第八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

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沁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第九条 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核实、认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用款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借款银行开设相关账户。用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设“贷款资金存放账户”用于管理借款主体拨付的贷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借款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接收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

(一)新建安置房项目:

1.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县政府制定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项目征收安置方案;

3.完成项目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可研或核准批复;

(二)货币化安置项目:

1.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县政府制定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项目征收安置方案;

3.涉及购买存量房源的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项目征收安置方案需经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及协议签署

用款主体、住建局会同借款银行对项目进行初审。

沁县住建局负责对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项目申请列入国家年度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确认文件。

沁县住建局作为指定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采购标的、数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县政府、承接主体、借款银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县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

承接主体与用款主体签订的协议《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项目经借款银行审批通过并签订借款合同后,承接主体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项下的全部收益和权益向借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县政府可授权资金管理主体、用款主体等相关方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四章 贷款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贷款提取

(一)项目用款主体(沁惠通公司)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经财政、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借款主体提交提款申请和相关资料,借款主体审核后向借款银行申请提取贷款。

(二)根据借款银行贷款办法及省城投资金管理办法,借款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发放至借款主体贷款账户,同时根据借款主体的支付指令,贷款从借款主体的贷款账户分拨至沁县财政局指定的固定支出账户中,县财政局审核项目支付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划拨至沁惠通公司在借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资金存放账户。

(三)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资本金,需划转至省城投公司在借款银行开设的资本金账户封闭运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要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每月上报工程进度及完成投资额。

(二)沁惠通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及完成投资额等相关资料,分标段进行审核,确定支付资金数及用途,并上报县住建局。

(三)县住建局对沁惠通公司确定的支付资金及用途,进行核实,签署拨付意见并上报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对沁惠通公司和县住建局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用途,进行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五)上报借款银行进行再次审核认定和资金支付。

(六)项目建设期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投入金额的60%(不含税金),剩余款项在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局委托的审计公司进行审计确认后,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给予支付。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使用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拨付40%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领取花名表上报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由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分层次回访包工头、小包工头、农民工代表。登记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研审核结论。确认拨付农民工工资后,拨付第二批资金,第二批拨付约21%的资金专项用于缴纳各种税费,并由税务部门提供完税手续,沁惠通公司、住建局、财政局对完税情况进行核实认可后,拨付第三批资金,第三批拨付约39%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并将拨款手续报送沁惠通公司、住建局、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二)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批认定。

第五章 还本与付息

第十七条 偿还责任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三方合作协议》,将购买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向借款主体支付购买资金,保障借款主体按时归集还款资金。

第十八条 还款流程

(一)接到借款银行定期向借款主体、财政局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提示付息通知书》后,县财政局及时向县政府报备。

(二)借款主体在还本付息日前20日向县财政局确认还款事宜。

(三)县财政局于还款到期日30个工作日前将政府购买资金划入借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账户。还本付息日,由借款银行从借款主体偿债资金账户统一扣收贷款本息。

(四)项目建设期利息还款流程。对于贷款资金中包含了建设期利息的项目,可由用款主体授权借款银行于收息前15日个工作日内,通过特种转账方式直接将应收利息从贷款资金存放账户中扣划至借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设的偿债资金账户中,收息日再由借款银行从借款主体“偿债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主体需要提前还款时,需与县政府协商一致并经借款银行审核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付。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强贷款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联合县财政局,会同借款银行,定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