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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7100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7〕2号 | 著录时间:2017-03-07 |
发文机关:信息公开 | 主题词:宣传、工作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2017-03-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环水〔2016〕9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6〕12号)、《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16〕1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摸底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户。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重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基本得到资源化利用。
二、畜禽养殖区规划
(一)规划原则
1.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
2.因地制宜,划定区域。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科学划定,注重可操作性。
3.规模适度,环保达标。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的养殖规定,突出重点逐步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4.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以标准化治理设施改善为重点,突出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二)规划分类和重点布局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
1.禁养区:即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1)主城区内,各乡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5)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6)国道、省道、铁路、县域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限养区。
(1)上述1-6项禁养区外延500-1000米范围。
(2)中小型水库的集雨范围。
(3)现状环境容量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3.宜养区。
(1)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满足环境容量的养殖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四级,具体见下表:
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一览表(以存栏计)
规模分级 猪 牛 羊 鸡
一级 2000头以上 200头以上 1000头以上 3万只以上
二级 500头以上 100头以上 200头以上 1.5万只以上
三级 200头以上 50头以上 100头以上 5000只以上
四级 50头以上 10头以上 60头以上 1000只以上
(二)分级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一切经营性畜禽规模养殖活动,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对于禁养区内四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逐步搬迁或关闭。
2.在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四级(含)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做到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在宜养区内,四级以上(含四级)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各乡镇在规划建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并按县农发委、环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养殖场登记注册手续。未经审批的,由乡镇负责组织拆除、关闭。宜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县政府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进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畜牧、环保、发改、财政、宣传、水利、土地、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组建工作队伍,切实抓好禁养、限养工作。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纳入各乡镇、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为在禁养区成功进行退养的养殖场予以适当补偿;县环保部门要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县发改部门对不符合规划的养殖企业,不予或取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县农业部门要对畜禽养殖业禁养、限养区划分提出意见,会同乡镇对划定区养殖状况进行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县宣传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养殖场关闭搬迁等工作的宣传工作;县水利部门要对畜禽养殖业禁养、限养区水域保护提出意见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批,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县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区内畜禽养殖业禁养、限养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划定任务,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及时发现、举报和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严格把好畜禽养殖管理关,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考核
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