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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1816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0-07-02
发文机关沁县政府办 主题词
标题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0-07-02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管和考核;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管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管和年终的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取日常动态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监管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五条  设立监督电话(0355-702137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并答复,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公开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网站建设运维情况、政务新媒体运维监管情况,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责任单位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责任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完整、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管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县委县政府信息化中心开展,年度考核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负责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