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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3974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18-05-08 |
发文机关:沁县档案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档案局便民服务手册 | |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 发布日期:2018-05-08 |
根据县委加强“三基建设”工作要求,为做好档案服务利用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现编制沁县档案局便民服务手册如下。
一、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利用, 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 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 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和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二、服务事项
档案查阅利用
三、服务内容
档案阅览、复制和摘录
四、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查阅服务程序及时间规定
1、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2、每个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3、出示证件——办理档案利用登记——档案检索——查阅档案——归还档案——信息反馈
4、免费
5、利用开放档案的,立即办理;利用控制档案的,3个工作日;外宾、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利用档案的,30个工作日;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利用档案的,5个工作日。
六、其他
服务机构:沁县档案局
服务人员:沁县档案局管理编研利用股工作人员
机构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沁州南路南环路
联系电话:1311125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