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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3116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 |
| 发文机关:沁县商务发展中心 沁县财政局 沁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印发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9-03 |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县商务发展中心
沁县财政局
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日
沁县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规范项目实施,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确保项目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及《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晋商建函〔2024〕3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支持条件,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有关工作要求和安排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统筹做好重点任务实施,负责组织项目遴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承担项目日常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拓展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新业态新场景,依托邮政、供销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增强农产品交易市场功能。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交易场所,对市场的场地、厅棚、水电、道路硬化及冷库、冷链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场冷库覆盖率和容量。支持市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积极引导市场对接电商龙头企业,开展电商培训,提升市场商户的直播带货、线上销售能力。鼓励各地依托乡镇集市开展系列展销促销、乡村旅游和文化传播等活动,传承地域特色和传统习俗,发展乡村“集市经济”。
(三)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自动分拣线、立体货架、新能源配送车、智能取件终端等设备,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推动统仓共配,完善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服务能力。
(四)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通过现代化销存数据系统,实现物流仓储智慧化管理。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鼓励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五)增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增强农产品错峰上市和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物流补贴、活动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支持租赁、设施维护保养、宣传推广、人员工资等经常性开支,不支持办公楼、宿舍楼等非经营区建设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专项资金最终产生剩余,可适当提高支持金额上限)。项目有效投资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于2025年1月1日至项目验收期间(发票时间和付款时间均应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项目投资,项目有效投资额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经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付部分支持资金。其中,对新开工项目,可根据项目申报投资额预拨付计划支持资金的30%;对未验收项目,如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或有明确标准,经县商务发展中心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建设进度预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但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支持金额的80%。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向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纳税证明、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十二条 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家或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支持项目确定后不可随意变更。县商务发展中心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有关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内容、支持标准、日常监管、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评估建设内容合规性,确保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建设方向不偏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四)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提升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验收前预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用于项目建设,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日常监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参与项目监管的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
第二十四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纳入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施计划,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适时组织统一验收;已完工的项目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实施单位需准备如下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2.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情况、运行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项目投资明细表,附采购合同、招标比价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
5.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材料。
(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报告。重点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
(三)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结合审计结论,进一步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成效情况等,出具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向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备的;
(二)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且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和目标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项目,需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拨付支持资金;对未通过验收项目,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并收回预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组织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按期报送县商务发展中心。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项目实施单位所有。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负责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监管责任,有权不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清晰记录资产名称、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项目验收通过后持续运行不少于5年,不可自行变卖、转赠、破坏固定财产。因项目实施单位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及时向县商务发展中心(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备。如非因合理经营需要,出现变卖、丢失、转赠、人为损坏等情形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须补齐相关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至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结束时废止,有效期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