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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204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5-12-12 |
|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典型案例通报 |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5-12-12 |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守护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查处了一批食品药品领域典型案例,现予以通报。
一、沁县福田食品店生产加工豆芽中添加禁用物质案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沁县定昌镇中陈村福田食品店在生产加工豆芽中添加禁用物质6-苄基腺嘌呤,该物质自2015年起已被明确禁止在豆芽中添加。后续我局对该店生产加工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证明确实存在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
鉴于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此罪”。我局已于8月10日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沁县诱惑火锅店经营掺杂掺假牛羊肉案
沁县诱惑火锅店经营的生牛羊肉卷,经监督抽检检出鸭源性成分,属于肉制品掺杂掺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证明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牛羊肉卷并非主观故意,且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有不良反映的信息。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法理与情理结合,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1895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965元。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三、沁县益生堂大药房经营“三无”食品案
2025年3月14日,我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姜某于2025年3月11日在“益生堂大药房”购买的阿胶糕为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沁县益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库存的手工阿胶糕外盒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信息,且经营者未能提供与手工阿胶糕相关的进货查验证明,属于经营“三无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0元,没收经营的违法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