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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8282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5-11-07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查处典型案例(第二期)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5-11-07

沁县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查处典型案例(第二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纵深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专项整治,提升食用农产品和外卖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典型案例,现予以曝光。

一、沁县新好师傅小吃店经营不合格水泡粉条案(外卖经营者)

2025年7月16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新好师傅小吃店(外卖经营者)进行自制水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取2025年度手工粉条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残超标胡萝卜案(食用农产品)

2025年7月7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市级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7月14日送达检验报告,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同批次胡萝卜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免予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