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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5180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5-09-26 |
|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查处典型案例 (第一期) |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5-09-26 |
为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问题专项整治,提升食用农产品和外卖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典型案例,现予以曝光。
一、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闫记灌汤包(外卖经营者)采用非食品级容器存放食品案
2025年7月18日,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闫记灌汤包(外卖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使用食品安全级容器浸泡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食品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农残超标案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橙子抽样检验报告(编号:XBJ241443433739153)。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4 年 11月28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进行农产品采购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2024年12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沁县市监罚告[2025]2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9元;2、罚款2000元。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