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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0033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3-12-07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二期)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3-12-07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二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3年食品抽检涉及我县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沁县漳源镇羊庄建平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6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漳源镇羊庄241号沁县漳源镇羊庄建平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编号:(ZL2023(JW)-5DA-0165、ZL2023(JW)-5DA-0154)的不合格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漳源镇羊庄建平蔬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样数量2.3kg)、豆角(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样数量2.35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漳源镇羊庄建平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分别从沁县维平干果水果店、沁县芸芸蔬菜店按每斤2.35元购进该批次香蕉20斤、每斤3元购进豆角20斤。开始在本店销售,购货时没有按规定开具购货票据,只提供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复印件。该批香蕉、豆角经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3年9月6日抽样检验,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豆角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至对其调查时,当事人已按每斤3元销售了香蕉13斤,豆角每斤3.5元销售了17斤,剩余不新鲜的已随生活垃圾处理掉了。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漳源镇羊庄建平蔬菜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不合格批次香蕉、豆角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 10月18 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没收剩余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因当事人已将剩余的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随生活垃圾处理,无法追缴。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98.5元

二、沁县羊庄艳萍副食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6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漳源镇羊庄村143号的沁县羊庄艳萍副食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检测项目为生姜,抽样数量2.31kg)。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ZL2023(JW)-5DA-0175)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羊庄艳萍副食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从沁县芸芸蔬菜店按每斤12元购进该批次生姜18斤。但没有按规定开具正规购货票据,只提供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复印件。当事人已按每斤13元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羊庄艳萍副食商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生姜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没收剩余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三、沁县新店建锋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3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新店镇新店村的沁县新店建锋副食店进行 2023年山西长治沁县“你点我捡”专项抽检。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L2023(JW)-5DA-0236的该批次油麦菜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2:(编号:ZL2023(JW)-5DA-0239)及结果通知书。报告内容:沁县新店建锋副食店销售的橘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新店建锋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购进该批次油麦菜共3.35千克,8月28日购进该批次橘子共18.85千克,截至10月24日已全部销售完。无进销货票据、台账,未能提供上级经销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经询问调查,油麦菜每千克进价8元,售价9元,违法所得共3.35元,货值金额共30.15元,橘子每千克进价4.4元,售价5.6元,违法所得共22.62元,货值金额共105.56元,无顾客因该批次橘子、油麦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新店建锋副食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油麦菜、橘子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97元。

四、沁县新店爱国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新店镇新店村的沁县新店爱国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3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编号:ZL2023(JW)-5DA-0227)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新店爱国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新店爱国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购进该批次香蕉共9千克,截至10月16日已全部销售完。无进销货票据、台账,未能提供上级经销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经询问调查,每千克进价6.44元,售价7元,违法所得共5.04元,货值金额共63元,无顾客因该批次香蕉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新店爱国水果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香蕉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

五、沁县册村建波兴隆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7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册村镇册村230号沁县册村建波兴隆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由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编号:(ZL2023(JW)-5DA-0190)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册村建波兴隆商店2023年9月6日购进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册村建波兴隆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9月6日,当事人从沁县四海水果副食店按每斤2.75元购进该批次香蕉20斤。开始在本店销售,购货时开具购货票据,查验并索要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复印件。由于当事人没有对水果类的鉴别能力,所以其无法识别该批香蕉是否存在农药残留。该批香蕉经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抽样检验,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2023年10月13日前,当事人已按每斤3.3元将该批香蕉销售完毕。无顾客因该批次香蕉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册村建波兴隆商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香蕉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说明了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说明了进货渠道,积极配合调查,后续没有接到消费者反应不良现象,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66元。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