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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7413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3-09-26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一期)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3-09-26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一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3年食品抽检涉及我县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谷之爱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畅贝乐™营养小米粉 钙•铁•锌(生产日期:2023-02-23;规格(225 克(25 克×9 袋)/ 盒)叶酸项目不符合 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产品明示及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谷之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共生产不合格畅贝乐™营养小米粉 钙•铁•锌(规格:225 克(25 克×9 袋)/ 盒)1395盒,检验、留样共计20盒,除市场销售739盒外,召回未销售636盒,货值金额19789.6元,成本核算价8646.3元,销售额10717.1元,违法所得2070.84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收到通知后,立即联系营销中心并下达本批次产品下架暂停销售的通知,同时查阅记录了解该批次产品生产出入库数量及产品流向。于2023年6月22日制定“产品召回计划”,6月23日下达召回通知。该批产品生产入库87件+3盒(每件225克/盒*16盒),检验、留样共计20盒,出库销售发货85件+15盒,下架未销售产品陆续召回。分析原因为原料小米中叶酸含量不稳定,带入产品中的叶酸含量相较正常值偏低时检验偏差会偏离至不合格范围内,与原料小米本底所含叶酸直接相关。为确保不因原料小米基底叶酸含量偏低造成产品叶酸不合格,不受检验偏差影响出现不合格,制定整改办法为使用库存包装生产时增加叶酸添加量,使用完库存包装后对产品包装进行调整删除“叶酸”标识。

(四)依法处罚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 7月18 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畅贝乐™营养小米粉 钙•铁•锌(规格:225 克(25 克×9 袋)/ 盒)636盒;

2、没收违法所得2070.8元;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二、沁县王红兰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5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定昌镇沁州南路432号的沁县王红兰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了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L23070375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王红兰蔬菜店销售的小葱噻虫螓检测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王红兰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从沁县虎林蔬菜批发店购进小葱9.6公斤,7月5日抽检样品数量3公斤,抽样基数8公斤。7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所购进小葱已经全部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王红兰蔬菜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小葱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销售不合格的蔬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销售不合格的蔬菜,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沁县西湖蔬菜调味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3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定昌镇湖滨道40号的沁县西湖蔬菜调味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收到了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JD-F2313870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西湖蔬菜调味店销售的小油菜氟虫腈检测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西湖蔬菜调味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从沁县长治市天禾农产品市场购进小油菜250斤,7月13日抽检样品数量2公斤,抽样基数5公斤。7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所购进小油菜已经全部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沁县西湖蔬菜调味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小油菜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销售不合格的蔬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销售不合格的蔬菜,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沁县华丽港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人民路010号的沁县华丽港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收到了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JD-F2313705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华丽港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华丽港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从长治市上党区姚磊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山药14公斤,7月12日抽检样品数量1.2公斤,抽样基数6公斤。7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所购进山药已经销售4.7公斤,品相不好的已全部下架销毁。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华丽港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山药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销售不合格的蔬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销售不合格的蔬菜,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