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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3428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6-02-06 |
|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度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6-02-06 |
2025年沁县食品抽检中涉及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沁县漳源羊庄安飞副食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香蕉)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漳源镇羊庄村的沁县漳源羊庄安飞副食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07115S,食品名称: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无顾客因该批次香蕉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沁县南池树花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
2025年9月1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新店镇南池村的沁县南池树花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07122S,食品名称: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无顾客因该批次姜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沁县册村世宏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
2025年9月1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册村镇册村村的沁县册村世宏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07132S,食品名称: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无顾客因该批次姜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沁县漳源诚多多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
2025年9月1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漳源镇漳源村的沁县漳源诚多多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0716S,食品名称: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6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无顾客因该批次姜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沁县澳驹水产蔬菜调味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
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沁州南路洗煤厂家属院的沁县澳驹水产蔬菜调味品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07S,食品名称: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3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姜的相关进货票据,无顾客因该批次姜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六、沁县耀伟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
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兴隆巷198号的沁县耀伟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HQ2025SP09867,食品名称: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姜的相关进货票据,无顾客因该批次姜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七、沁县锡林牧语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餐盘、杯子)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苏式一条街的沁县锡林牧语火锅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HQ2025SP13178、HQ2025SP13179,食品名称:餐盘、杯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承认所使用餐具未消毒,无顾客因该批次餐盘、杯子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八、沁县齐师傅小笼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碟子)
2025年11月4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红旗街266号的沁县齐师傅小笼包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HQ2025SP13177,食品名称:碟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无消毒柜,证明餐具未消毒,无顾客因该批次碟子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九、沁县实验中学食堂
(一)抽检基本情况(辣椒)
2025年12月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校场道188号的沁县实验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10513S,食品名称: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辣椒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辣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无师生因该批次辣椒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十、沁县西湖蔬菜调味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甜椒)
2025年12月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湖滨路40号的沁县西湖蔬菜调味门市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10584S,食品名称:甜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甜椒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甜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无顾客因该批次甜椒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十一、沁县张东方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辣椒、芹菜)
2025年12月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胜利路413号的沁县张东方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5CJ10592S、JA25CJ10594S,食品名称:辣椒、芹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芹菜中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辣椒、芹菜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辣椒、芹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无顾客因该批次辣椒、芹菜问题有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