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食品安全抽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04640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5-02-24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四期)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5-02-24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四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4年沁县食品抽检中涉及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沁县毛家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茶杯 餐盘)

2024年10月30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沁县毛家饭店餐具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数,经抽样检验,该单位餐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茶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消毒柜内存放有消毒茶杯、餐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沁县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 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胜利路46号的沁县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XN-20241113089,食品名称:尖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尖椒已全部销售完,无顾客因该批次尖椒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尖椒,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三、沁县西湖蔬菜调味门市部(菠菜  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湖滨道40号的沁县西湖蔬菜调味门市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4CJ115414S,食品名称:菠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JA24CJ115412S,食品名称:韭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 ,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西湖蔬菜调味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菠菜、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无顾客因该批次蔬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菠菜和韭菜,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菠菜和韭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及相关票据。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四、沁县虎林蔬菜店品店(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沁州南路1号的沁县虎林蔬菜店品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4CJ115540S,食品名称:菠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虎林蔬菜店品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蔬菜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菠菜,未发现铬(以Cr计)相关物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菠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及相关票据。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