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食品安全抽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5-02113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5-01-17 |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三期)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5-01-17 |
2024年沁县食品抽检中涉及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尖椒、韭菜、生姜)
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亲雅苑小区33号商铺的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XN-20241027056,食品名称: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XN-20241027058 ,食品名称:尖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XN-20241027055 ,食品名称:韭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 进行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尖椒、韭菜、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无顾客因该上述批次蔬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蔬菜,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蔬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快检报告单。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二、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橙子)
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接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橙子抽样检验报告(编号:XBJ241443433739153)。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在进行农产品采购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橙子因没有进货台账,也没有票据,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进了一件(37斤),进价每斤5元,售价每斤5.7元,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210.9元,违法所得共25.9元,无顾客因该批次橙子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艳茹水果蔬菜店 进行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橙子已全部销售完,无顾客因该批次橙子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9元;2、罚款2000元。
三、沁县新红水产门市部(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沁县新红水产门市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4CJ15039S,食品名称:韭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新红水产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无顾客因该批次韭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韭菜,未发现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相关物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韭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检测结果为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四、沁县俊亮调味品店(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位于沁县定昌镇人民路222号的沁县俊亮蔬菜调味品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编号№:JA24CJ13776S,食品名称:芹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俊亮调味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抽检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无顾客因该批次芹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芹菜,未发现毒死蜱相关物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芹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测报告单、产地供货方资质及相关票据。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第三方抽检公司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JA24CJ15405S),报告内容:沁县漳源云飞诚信蔬菜店2024年10月25日购进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样数量6kg)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时间、程序,在法定复检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沁县芸芸蔬菜店按每斤6.5元购进该批次姜10斤。开始在本店销售,购货时没有按规定开具正规购货票据,索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复印件,未履行到进货查验义务。该批姜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截止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按每斤8.5元全部销售完毕。无顾客有过任何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漳源云飞诚信蔬菜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农产品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没收剩余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因当事人已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销售完毕,无法追缴。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