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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850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4-11-07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一期)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4-11-07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一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4年长治市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沁县聚鑫阁私房饭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沁县聚鑫阁私房饭馆使用的餐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聚鑫阁私房饭馆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抽检餐盘已长时间未使用导致大肠菌群超标,工作人员已及时清洗并消毒。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聚鑫阁私房饭馆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自查,要求工作人员强化餐具清洁工作,加强餐具清洗消毒的频次,并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对不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的餐具。立即停止使用并采购符合标准的餐具进行替换,同时制定餐具清洗消毒的操作规范,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强化员工的操作意识和规范执行。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沁县罗氏柒石咕咕鱼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国家抽检系统上收到了编号为0400463930150的该批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沁县罗氏柒石咕咕鱼餐饮店经营的牛蛙(活)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 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罗氏柒石咕咕鱼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从太原五龙口淡水鱼批发市场购入牛蛙(活)30斤,每斤进价8.7元,销售价格35元(其中包含免费送锅底,两个小菜,四个涮菜),抽检抽走4斤,饭店销售了8斤,由于饭店生意不好,牛蛙点餐人数少,就在8月2日将剩余的18斤牛蛙(活)让太原五龙口淡水鱼批发市场老谭水产经销部更换成黑鱼。沁县罗氏柒石咕咕鱼餐饮店在采购食材牛蛙(活)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该批次牛蛙(活)货值金额共280元;违法所得210.4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罗氏柒石咕咕鱼餐饮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牛蛙(活)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无顾客因该批次牛蛙(活)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9月18日陈述申辩,表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主动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申请减轻处罚。同时9月24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十条第(二)项“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0.4元。

2、罚款:5000元。

三、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7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接收到由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编号:0400167630332)及结果通知书。报告内容: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土红萝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从太行山天禾农贸市场B区37号-38号购入土红萝卜102斤,进价每斤0.9元,销售价格1.98元,违法所得共202元,货值金额共202元。无顾客因该批次土红萝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8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所购进小油菜已经全部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土红萝卜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9月25日当事人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9月30日经局案件评审会研究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110 元;2、罚款5000元。

  四、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7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接收到由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报告内容: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从长治市上党区原敏批发蔬菜部购入菠菜20斤,进价每斤4.25元,销售价格5.58元,违法所得26.6元,货值金额共111.6元;从长治市物流园区国红大蒜加工厂购入生姜17斤,进价每斤6.6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8.8元,违法所得36.55元,货值金额149.6元;从长治县物流园区龙辉蔬菜摊购入大葱25斤,进价每斤2.2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3.58元,违法所得33.25元,货值金额89.5元,违法所得共计96.4元,货值金额共计350.7元。无顾客因该批次大葱、姜和菠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菠菜、生姜和大葱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于9月21日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9月30日经局案件评审会研究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96.4 元;2、罚款15000元。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