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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5090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4-01-15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三期)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4-01-15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三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3年食品抽检涉及我县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接收到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编号:LC-JD-F2324605)及结果通知书。报告内容: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上党区物流园天禾市场交易A区国宏葱、姜、蒜批发购进该批次姜共5件,截至11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无进销货台账,未能提供上级经销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经询问调查,每件姜21斤150元,每斤进价7.14元,售价7.5元,违法所得共39.6元,货值金额共750元,无顾客因该批次姜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好又多购物中心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超市购进和销售不合格批次生姜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 11月20 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二、沁县册村小卫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接收到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LC-JD-F2324454)及结果通知书,报告内容:沁县册村小卫副食店2023年10月13日购进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样数量2kg)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时间、程序,在法定复检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沁县册村小卫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从沁县城按175元购进该批次生姜1件(12斤)。没有按规定开具购货票据,未索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复印件,未履行到进货查验义务。该批生姜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3日抽样检验,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抽样数量2kg)不合格,检验结论为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截至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按每斤14元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0月31日回复:“食品行政处罚一般按照全部收入法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即按销售价格计算,不扣除成本。当事人违法所得:12×14=168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沁县册村小卫副食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店购进和销售该批次生姜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三、山西惠美多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接收到由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编号:LC-JD-F2324571和LC-JD-F2324574)及结果通知书。报告内容:山西惠美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和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惠美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经查,山西惠美多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上党区物流园区红宇食用菌菇店购进该批次姜共47斤,于2023年10月12日从上党区物流园区朝红蔬菜摊购进该批次尖椒12斤,截至11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无进销货台账,未能提供上级经销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经询问调查,共进姜47斤,每斤进价9.51元,售价10.98元,违法所得共69元,货值金额共516元;尖椒一袋12斤,每斤进价4元,售价4.58元,违法所得7元,货值金额共55元;违法所得共计76元,货值金额共计571元。无顾客因该批次姜和尖椒问题有过不良反应反馈。

(三)排查整改情况

山西惠美多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了供货方,并对本超市购进和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姜、尖椒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整理。

(四)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6元。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