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沁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内容>部门公示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02562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6-01-26 |
| 发文机关:沁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1-26 |
沁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的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沁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许可证办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性质和期限
本次核发为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仅适用于春节期间短期经营,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截止2026年3月21日,过期自动失效。临时零售点仅限在规定许可期限内经营,不得超期、异地或变相延续经营。
二、许可条件
沁县禁放区内不予许可,限放区内实行专店销售。经营场所选址设点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零售点实行固定店铺专店模式且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零售点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点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千伏的电力线路下方。
4.零售点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5.零售点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
6.零售点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场所楼下,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7.零售点应配备至少2具5千克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一个100升水桶,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不得有明火(如:香炉、烟头等),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
8.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受理
(一)申请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凡提前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将一律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址:沁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安全股(集中办公区9号楼105)。
咨询电话:0355-7023908
(三)申请要求:1.申请人为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须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2.一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零售点。3.凡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应急管理局将一律不予受理。
四、现场核查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申请及提交材料时间先后顺序对各申报材料及零售点选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现场核查不符的,县应急管理局将作出不予颁发经营(零售)许可的决定。
五、安全教育培训
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自行选择到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
六、发证
考核合格后将统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颁发许可证。
七、申请许可所需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零售点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
(五)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现场及周边图片)。
(六)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房屋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材料)、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七)提供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配送合同复印件一份、批发企业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八、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工作
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7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退回批发企业,将零售点牌匾撤除,并将零售许可证交回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时撤除招牌、退还许可证的,列入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下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若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时,无法与提供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自行到批发仓库提取烟花爆竹;
(三)应在核准的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
(四)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居民楼、地下室等非专用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沁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