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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2945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3-12-20
发文机关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主题分类工商 发布日期2023-12-20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3年3月28日,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27日开始至3月28日期间,未按照价格公示栏公示的小型轿车每辆检测价格(安检290元,环检100元)390元收取,而是向10辆达到15年限及15年限以上小型轿车,每辆收取检测费用(安检环检)490元,计收取4900元。每辆多收取100元,共计多收取1000元。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收取的1000元属于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取证阶段已经将违法所得1000元全部退还用户,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到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