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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4426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0-01-01
发文机关沁县教育局 主题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标题沁县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主题分类教育 发布日期2020-01-01

沁县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原则 

  坚持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把全体学生发展和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既重视学校发展的结果,也注重学校发展的过程。既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二、督导评估内容 

  (一)树立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二)建立以服务教学、服务学生为导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消除违法违纪现象的情况。 

  (四)德育渗透于教育全过程、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的情况。 

  (五)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的效果、学生德智体美的发展、学校办学特色的表现等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一)成立督导组,提前向学校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三)采取听课测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校全面收集信息。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 

  (四)督导结束时,向学校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五)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组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学校。 

  (六)督促、指导学校按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四、督导评估实施 

  (一)学校的相关职责: 

  建立自评制度,每学年对照督导评估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接受督导评估前要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接受督导评估以后,根据督导意见书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接受复查。 

  (二)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学校督导评估实施计划和操作规范,按照规定周期组织实施学校督导评估,组织责任区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视导,对需要整改的学校进行复查和指导。 

  五、督导评估工作方式 

  (一)重视运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和评估工具,逐步建立全国数据信息系统。 

  (二)将相关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范畴,对学校的评估检查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 

  (三)县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抽查,总结推广经验,评选全县素质教育示范学校。 

  六、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一)县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督导评估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督导部门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二)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学校问责、干部考核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县教育督导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督导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