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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24037 | |
| 发文字号:2019 | 著录时间:2019-03-13 |
| 发文机关:沁县教育科技局 | 主题词:教师队伍管理 |
| 标题: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 |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19-03-13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编制管理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县教育科技局根据县编办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编制到校,报编制部门备案。县教科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于每年的暑假在编制总额内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做好教师资源配置工作。出行缺编时,教育部门及时上报政府补充教师,做到缺一补一,保证全县教师满编满员。
二、岗位管理
1、岗位总量核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教育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
2、统筹岗位管理
县教育科技局根据核定的总量,按照学校教师人员结构、承担教育教学任务需要等具体情况,统筹管理、动态调整各校岗位设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做到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3、科学设置岗位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教育、人社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立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岗位设置方案要在学校公示并报县教育科技局备案后实施。
4、岗位聘用办法
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可以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辞聘。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质量欠佳,但又不宜解聘的人员,学校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对于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的人员可安排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乡镇补贴、年终考核奖金。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年度考核由教育科技局负责,其工资手续、人事手续仍保留在原单位。对于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到新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待岗培训时间满12个月仍未竟聘上岗等人员,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教师聘任高一级岗位,必须在上一个聘任期内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模范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或者年度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优秀,否则不予聘任高一级岗位。教师评聘中级职称后,必须在被聘岗位代课三年以上,否则可以解聘。
三、教师交流
建立中小学教师合理、有序的流动制度。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教师流动每学年暑期进行一次,根据学校教师短缺情况,经过遴选方式实施,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
对于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应实行定期交流。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可以县城学校之间交流,农村学校之间交流,也可以实行城乡之间教师的交流。对于不在交流范围,本人自愿交流的,应予以积极支持。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应积极主动参与交流。教师的交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比例为专任教师总数的15%,不能低于10%。
县城学校教师应建立人员淘汰机制,每年可在教师中淘汰1--2人。城内教师出现缺额时,可在每年暑假期间,由县教育科技局从乡下教师中考试选用。考试分笔试和讲课两部分,笔试由教育局组织,讲课由各学校组织。
新补充录用的教师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满5年以上,方可流动。教师流动须经学校同意,教育科技局批准。新招聘的特岗教师,必须到报考岗位入职,入编后5年内不得调整。
县城教师应到农村学校进行支教,全职支教时间不少于1学年,在岗兼职支教应累计达到480课时。派出学校要保证教师支教期间各项待遇的落实。加强对支教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把支教作为对城镇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优和参评高、特级教师的重要考核内容。
四、教师培训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学年应完成基础学分24学分,五年周期届满时修满规定120学分,方能审定为合格。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弹性学分制度和等级认定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教师培训学分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挂钩。凡学年培训学分未达学分基本要求且未实行学分“借贷”者,本学年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周期届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者,视为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评先评优,周期考核不合格,不得续聘,不予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学分没有修满的教师需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集中培训,其培训费用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由其本人承担。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分者,不得转正定级。
中小学校应保证学校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 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脱产进修,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学习期间,应保障教师的生活待遇;毕业后,与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竞聘机会。
五、教师年度考核
县教科局和各学校要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和本学校的考核实施细则和办法,组织对教师的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和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4个等次。考核工作应在每年的暑假期间进行。教师年度考核应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核同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结果要作为教师聘任、评聘职称、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1、长期请假,不论病假、事假,一年内累计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的不予考核。2、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3、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三十天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4、在校外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搞盈利性家教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5、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3年内禁止参与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等。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评模评优,不能晋升职称。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
六、绩效考核
1、各学校根据沁县教育科技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制定出具体方案。
2、班主任费由财政统一拨付,不再从奖励性绩效中提取。
3、以下情况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
(1)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奖励部分。
(2)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超过10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位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脱产学习的(不包括参加国培计划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4)借调教育系统以外的,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及10%的教师工资。
七、完善教师补充机制
建立中小学教师“有编即补、退补相当”的补充机制,每年依据自然减员情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聘,足额补齐。教师招聘按男女1:1的比例设岗,分别择优录用,逐步解决教师性别结构失衡的问题。
八、改革教师评价标准
建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评教师政治素养、师德修养、教学能力、课堂教学、教学研究、作业批改6项内容,其中政治素养、师德修养、教学能力各占20%,其它三项平均赋分。严禁在职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有偿补课,如有违反,师德评价即为零分。严格执行教师工作量标准,确保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每周不少于10课时,工作量大小与绩效工资挂钩。加强对教师的业绩考核和工作量考核,对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能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完不成工作量的降低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县管校聘”落聘教师、连续2年综合考评位列本校后5%的教师和列入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进行离岗培训,培训期间减发绩效工资,培训后仍不胜任的作调岗处理。
九、健全教师退出机制
对年龄偏大、长期有病不适应教学工作的教师,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提前退休。
十、请销假制度
中小学校长、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教师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15天以内由中心学校校长(或县直学校校长)批准;超过15天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请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县级人社部门批准。
县教科局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教师参加的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级组织的活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市级组织的活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它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十一、其他管理
中小学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私自到校外兼课,在编教师参与校外培训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学校予以解聘,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辅导班,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各种辅导资料。
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借用的,借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用到县城内各单位的中小学教师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进修学校的教师;学校的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