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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00792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1-01-08 |
| 发文机关:沁县教育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教育局建等家庭困难学生登记在册管理制度 |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1-01-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工作,为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县教育科技局管辖学校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范围为在我局管辖学校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第五条 就读期间已享受国家有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资助政策。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六条 在我局管辖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应助尽助政策。
第七条 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标准学前幼儿1000元/生/年;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免学费800元/生/年;中职助学金2000元/生/年。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
第十条 我县于每年秋季开学初受理建档立卡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各校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各校在审核确定后,组织学生填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学校备查。
第五章 资助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下设学校资助领导小组作为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免除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开,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十六条 在开学初,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七条 精心组织,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努力营造出热烈的宣传声势和氛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普遍知晓。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教科局计财股负责解释,各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