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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7066
发文字号沁教办函〔2021〕13号 著录时间2024-01-22
发文机关沁县教育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1-22

沁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系列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制定《沁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预算管理

第一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第二条各校要按照规范的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中小学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

第三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人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账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信息,并在年末并入学校总账。

第六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公用经费是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八条公用经费的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的票证,严禁白条列支。

1、各项支出比例。教学业务与管理支出应占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45%(各项支出比例如教学业务、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实验实习、文体卫生、安全教育、水电费等费用参照上年度决算数进行预算);教师培训占 5%;取暖费参照上年度决算数预算;校舍维修维护占15%;设备购置占12%;招待费严格控制在2%以内;其它及留备费用占8%。

2、基建和维修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严禁实施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预算的维修项目,报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每个工程项目必须有预算、有合同、有验收报告、有决算。所有项目的实施必须有专人负责,每项工程独立核算,杜绝分散报支工程材料及其他费用。

基建和大型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按工程项目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专项资金的支出严格按使用流程进行审批。

3、购置费支出。严格执行沁县财政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内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及时办理采购手续;自行采购项目,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原则,建立完善自行采购的内控机制,采购过程要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相关档案视同财务档案进行保管。

4、教师培训费支出。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学校严禁使用公款外出旅游或以培训、考察学习为借口变相旅游。由学校组织的外出考察或学习必须先报教育局审批,并经纪检组长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5、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年公务接待费控制在公用经费的2%以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及登记制度。

学校有食堂的原则上必须在食堂就餐,由食堂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附每次结算明细到学校财务室报销列支。学校要严格执行预算,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纳入年度预算的维修购置项目实施时要报教育局备案。纳入预算但确需调整的,报教育局审批。未纳入预算但根据学校实际和教学要求确需实施的项目以及超过预算的项目报局务会审批。

第四章其他经费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事项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十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按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准增加新的债务(经批准的基建、大型维修、大宗设备添置负债除外),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凡有债务学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债务偿还计划,每年要化解一定比例的债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好固定资产账、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制度,做到购进有验收、存放有保管、领出有记录、减少有依据。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应收及预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盘盈、盘亏、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如数清点并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有损失或侵占的,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要经本学校负责处置。人签批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鉴定批准后才能

第七章财务监督及审计

第十六条规范民主理财。学校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小组的作用,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由报账员及中层领导兼任。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内容包括:预决算的编制;收入支出的合法合规性;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督组每学期对本学校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参与学校相关人员移交、接管等工作,及时解决并妥善处理本学校的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八章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新进入的财务人员要限期取得从业资格证。农村中小学要健全财务机构,完全小学以上(含完全小学)的学校应依法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完全小学以下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

第二十条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财会人员长效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认真学习本规定并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以外的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教育局原有关财务管理文件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沁县教育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