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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1435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5-08-20 |
| 发文机关:沁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8-20 |
沁自然资执处公示[2025]第3号
一、当事人:郭义龙
二、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开始,郭义龙利用修建涅河河道的便利,在牛寺乡川沟村、山曲村河道使用石料地方擅自拉运砂石,运往武乡县庄头村河道治理使用,共计外拉运砂石料约20余车(每车10余方)约200余方,收取武乡县庄头村河道治理施工队闫文杰支付费用9000元(包括车辆费用和砂石费)属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沁自然资执处罚字[2025]第6号)
四、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五、罚款数额:6000元人民币
六、执法单位名称:沁县自然资源局
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8日
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