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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1435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5-08-20
发文机关沁县自然资源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8-20

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沁自然资执处公示[2025]第3号


    一、当事人:郭义龙

二、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开始,郭义龙利用修建涅河河道的便利,在牛寺乡川沟村、山曲村河道使用石料地方擅自拉运砂石,运往武乡县庄头村河道治理使用,共计外拉运砂石料约20余车(每车10余方)约200余方,收取武乡县庄头村河道治理施工队闫文杰支付费用9000元(包括车辆费用和砂石费)属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沁自然资执处罚字[2025]第6号)

四、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五、罚款数额:6000元人民币

六、执法单位名称:沁县自然资源局

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8日

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