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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5012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4-05-26 |
发文机关:沁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补发的公告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4-05-26 |
广大社会群众及有关单位:
根据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按照该决定,自即日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申请补发的,我中心应当在发布声明的同时,予以补发,不再需要等声明满15个工作日。
即日起,我中心将调整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补发。已受理补发申请,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的,我中心将按照部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声明内容,为群众及时办理补发。
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