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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9663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4-01-31 |
发文机关:沁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国道208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的批复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4-01-31 |
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国道208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因施工建设需新建水泥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我局组织实地核查,认为你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你公司临时使用沁县牛寺乡西汤村(1个地块)集体土地,面积1.1799公顷,其中农村住在用地0.0283公顷、工矿用地0.8365公顷、其他草地0.3151公顷,使用期限两年。
你公司须严格依法依规使用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完成后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恢复土地后交还原村集体。
你公司要依法接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基层自然资源所日常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确保依法依规用地。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予以严肃查处。
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9日
关于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国道208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