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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0079
发文字号沁现代农业发〔2024〕20号 著录时间2024-08-27
发文机关沁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主题词
标题沁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8-27

沁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现将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试行) 

2.农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试行) 

3.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试行) 

4.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5.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试行) 

沁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2024年8月23日   

附件1

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试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并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 

(五)重大事项的借贷、债权减免等; 

(六)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及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计提公积公益金用于村民委员会支出公益事项; 

(十一)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必要时可邀请驻村组织派代表列席大会。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要进行公开,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者备案。


附件2

农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试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集体,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会主任联审联签;不是“一肩挑”的村集体,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会主任联审联签; 

二、农村集体资金的财务开支权限按小额开支、较大开支、重大开支分级审批。

小额开支:由经办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章,由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 

较大开支:经理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章,再由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 

重大开支:“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由经办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章,再由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 

上述小额开支、较大开支和重大开支的具体标准由乡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票据包括财政电子票据、税务发票等。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情形包括: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捐助款项,不需要纳税的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村级往来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对于集体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租赁等经营业务,应当开具税务发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凭证为: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含工资单)用于支付村干部和工作人员报酬、成员误工费、聘用人员劳务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拒绝或退回。


附件3

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对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核算。村报账会计负责本村债权债务核对、备查、结算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三、农村集体每年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或单位,要通过多种措施催缴;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减免金额,经乡镇审核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决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生产性借款必须纳入财务预算,并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借高利率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农户、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五、在办理借款时,借条必须加盖村集体财务专用章,两人以上同时经手,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所借款项必须入账。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进行借贷,均视为无效,不得入账,债务一律由本人承担.


附件4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一、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农村集体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事项,村级应及时逐项进行公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召开民主听证会议、微信群等网络形式公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要留存财务公开照片、文档资料,并上报乡镇备案。


附件5

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试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合同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要按照成员持有的集体股份(份额)进行分红,严禁举债分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收入和收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保障: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村级组织运转;村集体各项收入优先保证必要的公益设施维护;村集体持有资金不应“分干吃净”,优先用于投资发展;村集体当年净收益,优先偿还各种债务;村集体净收益在“积累与分红”的选择上,优先向成员分红。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福利费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成员的福利性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