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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0358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3-08-11
发文机关沁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2023年支持一产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强农惠农扶持政策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日期2023-08-11

​沁县2023年支持一产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强农惠农扶持政策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让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县落地生根,按照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部署要求,结合我县打造现代农业高地实际,充分汲取前两年一产高质量发展补贴经验,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我县2023年支持一产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强农惠农扶持政策。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在一产高质量发展中的撬动作用,通过政策资金扶持,推动种植业、养殖业、集体经济产业、“特”“优”重点项目等重点领域的创新发展,加快农业及延伸领域融合发展,建成一批业态集聚、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推进一批创新示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重点项目,凝聚一批干事创业、带头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群体,全力打造现代农业高地,为建设“三晋花园、水美名城”做出农业贡献。

二、扶持政策

(一)种植产业

扶持范围:与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已注册登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乡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企业;自主发展内生动力强劲的农户。

政策落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高粱种植

为提升高粱种植机械化、现代化水平,根据高粱种植面积摸底及订单情况,对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村,给予农机具购置扶持。规划扶持10个村集体购置高粱收割机。既可方便服务群众,也可壮大村集体经济。

申办程序: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乡镇、村摸底申报,负责集中采购农机具,采购后交付乡镇,再由乡镇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2.蔬菜种植

(1)设施蔬菜

①新建冬季可以正常生产蔬菜(食用菌)、水果、花卉的日光温室和覆被式全钢架大棚、连栋大棚以及改造的老旧闲置日光温室等设施,除申请市补助2万元/亩外,县级追加补助1万元/亩,主要用于大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配套。

②新建的全钢架春秋大棚,除申请市补助0.3万元/亩外,县级追加补助0.5万元/亩,主要用于大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配套。

③新完成智能化改造且实现温度、湿度、光照、肥水等自动化管控的日光温室、覆被式全钢架大棚和连栋大棚,在申请市级补助1万元/亩外,县级追加补助0.3万元/亩。

④新建的冷(链)藏及保鲜库(中央预算投资项目除外),正常运营发挥作用,在申请市级补助1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县级每平方米追加补助50元。

(2)尖椒(辣椒)

①种植尖椒(辣椒)每亩补助500元,用于购买种苗、地膜、肥料等。

②对种植尖椒(辣椒)农户每亩补助自然灾害险保费70元(代缴)。

(3)大田蔬菜(除上述辣椒产业外)。新集中连片发展种植蔬菜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主要用于租地、地膜、种苗等。

(4)食用菌

对发展香菇、平菇、双孢菇、木耳等食用菌在3万棒以上的实施主体,每个菌棒补助1元。

床培式食用菌栽培,按亩补贴,每500平方折合1亩,每亩补助1万元。

3.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

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创新示范基地300亩以上的种植农户、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补助380元(含国家、省、市补贴),主要用于农机、农技、农资等。每300亩配套扶持项目村购置专用播种机1台,每500亩配套扶持项目村购置大豆收割机1台,用于服务群众,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4.经济林

新发展经济林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种苗、技术服务补助300元;新增设施水果2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种苗、技术服务补助1000元;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带动群众增收效益明显的现有经济林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管理管护及技术服务等补助150元。

5.中药材

鼓励支持中药材育苗,移植到荒山、荒坡种植,对中药材育苗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种子、技术服务补助1000元,对企业带动规模发展道地中药材的农户,每亩给予农户种子、种苗、技术服务补助200元。

6.其他规模连片种植

为鼓励积极主动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平台公司等种植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盘活机动地、撂荒地复耕复种等方式,自主耕种土地2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和上述1-5款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养殖产业

对主体合法、证照齐全(营业执照、土地备案表、环评登记表或批复、养殖代码证、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农户或集体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的养殖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纳入补助范围。

7.生猪养殖。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出栏检疫数量每头补助20元,主要用于粪污处理或防疫。

8.蛋鸡养殖。存栏1万羽以上的蛋鸡养殖场按购进检疫数量每只补助1元(以百只为单位测算)。

9.肉鸡养殖。出栏10万羽以上的肉鸡养殖场按照出栏检疫数量补助(以千只为单位),每出栏1000只补助100元,主要用于动物防疫物品及技术服务等。对未与村、户形成并落实兑现利益联结机制的主体不享受本政策。

10.肉牛(黄牛)养殖。新增圈养20头以上肉牛(黄牛)养殖场,购进的按照检疫数量、自繁自育的按完整的养殖档案,每头补助500元,上限10万元。

11.肉羊养殖。新增圈养100只以上的肉羊养殖场,购进的按照检疫数量、自繁自育的按完整的养殖档案,每只补助100元,上限5万元。新增种羊(引种证明、系谱)按检疫数量每只补助300元,上限10万元。

12.渔业(水产)养殖。新建水产养殖场(鱼塘)面积达10亩以上(含10亩)每亩补助2000元。对现存正常运营生产的养殖场(鱼塘)10亩以上(含10亩)每亩补助800元,主要用于鱼塘改造、鱼种鱼苗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示范推广、防疫检疫设施配套、粪污资源处理利用。

(三)其他

13.壮大集体经济产业

政策落实单位:县委组织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既可壮大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又能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采取村集体投资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合作经营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纳入奖补范围。

对各乡镇结合本区域资源优势、产业特色,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内资产、资金投资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合作经营的壮大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集体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大力扶持。

为推进合并村集体融合发展,对合并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联合社、合并建立新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新上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给予大力扶持。

上述壮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由乡镇组织向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经组织评审后,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14.特优产业及创新示范项目

政策落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村集体实施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效果明显的特优产业及创新示范项目纳入扶持范围。

对各乡镇、村结合本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实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带动群众广泛参与,让群众增收致富的特优产业及创新示范项目给予鼓励和资金支持,由乡镇组织向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经组织评审后,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15.“特”“优”农副产品营销推介

政策落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支持企业组建营销团队,赴杭州、广州、深圳、上海、成都、太原等地举办沁县特优农副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加省内活动的企业给予展销总费用50%补助,参加省外(含国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展销总费用70%补助,上限不超10万元。

16.农产品田头市场和集贸市场建设

政策落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对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田头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视其规模大小,结合市补贴和投入资金情况,每个另行给予3-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7.发展经营主体

政策落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补助1万元、3万元、10万元。

(3)家庭农场。当年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优秀)家庭农场的,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5万元。

(4)其他。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项目、示范项目或荣获称号的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四)上述产业补助政策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另行研究决定。

三、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达到补助标准的经营主体或个人每年6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可向所在乡镇申请。逾期将列为下年度补助范围。

(二)项目初验。各乡镇要组成专门的验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验,分管领导任验收组组长,抽调2名工作人员为成员,初验意见须有验收组长和成员签字。对符合补助内容和标准的,公示后由乡镇长签字,分类报送县政策落实单位,7月1日前完成初验。

(三)抽查验收。各政策落实单位自行组织县级抽验。抽验时要对乡镇初验结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12月1日前完成抽查验收。种植业以实地测量为准;农业设施大棚以实地测量(查看)和税务发票为准;养殖业以相关检疫检验票据为准;发展经营主体补助以颁发的原始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项目的验收乡镇要留有图片资料备查。

(四)项目审批。对壮大集体经济产业(13)、特优产业及创新示范项目(14),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时评审后,迅速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及时下达相关资金,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相关乡镇、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负责,督促相关主体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项目正常持续运行。

(五)及时兑现。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及时组织核实验收,每年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分两批将补助扶持资金拨付兑现到位。

四、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补助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本办法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