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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4019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3-12-21 |
发文机关:沁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21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一次性建设床位补贴
补贴依据:晋民发〔2019〕43号
扶持补贴对象:由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等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扶持补贴申请条件:
(一)机构性质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晋民发〔2019〕43号)
(二)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晋民发〔2019〕43号)
(三)运营满一年;
(四)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晋民发〔201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