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沁县民政局>公开内容>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21-18576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1-09-09
发文机关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日期2021-09-09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