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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8576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1-09-09 |
发文机关: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1-09-09 |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