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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4751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5-06-13
发文机关沁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6-1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20〕48号),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对达到项目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简“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51”工程是指10个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200个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50个养老服务示范社区;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等项目。

第四条 具体奖补项目为:

(一)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品牌。注册经营社区养老服务时间较长,服务制度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理念先进,照护能力强,服务网点多,辐射范围广,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高,实现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在全国、全省或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注册经营社区养老服务时间较长,服务制度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理念先进、服务能力强,服务品质高,服务内容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能够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三)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到位,能够有效整合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工和辖区其他养老服务资源,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的街道社区。

(四)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能力强,服务品质高,有固定工作场所,能长期无偿或低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老服务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五条 具体项目标准为:

(一)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品牌。

运营时间长。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含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 组织)注册运营满3年;服务标准高。服务制度健全,所有网点服务标准规范统一,护理人员100%持证上岗;服务网点多。在全省或市辖区内布局运营5个及以上社区养老服务网点;服务能力强。每个网点建筑面积不少于500m²,服务社区及周边老年人群不少于500人,设置嵌入式床位的网点不少于80%,嵌入式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100张,入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占床位数70%以上,每个网点设有老年餐厅,且能够提供“六助”上门服务;服务品质好。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5%以上,在全省或设区市范围内认可度高,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已形成全省或市辖区内养老服务品牌。

(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

运营时间长。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含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注册运营满3年;服务标准高。养老服务制度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护理人员100%持证上岗;服务能力强。养老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0m²,服务社区及周边老年人群不少于500人,嵌入式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入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占床位数70%以上,设有老年餐厅,且能够提供“六助”服务;服务品质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5%以上,在设区市知名度较高,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

服务能力强。社区内至少有1个养老服务示范机构和1个公益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m²,服务社区及周边老年人群不少于500人;服务功能齐全。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完善,能够提供托老服务、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及助洁、助浴、助医、助餐、助行、助急“六助”服务,其中嵌入式床位不少于20张,老年餐厅不少于60m²,实现“15分钟生活圈”;服务政策落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床位补贴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服务品质高。社区至少配备1位有执业资格的社工参加为老服务,服务人员100%持证上岗,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5%以上。

(四)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社会组织。

专业能力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注册并开展养老服务满2年,注册志愿者(社工)在30人以上,能够长期组织志愿者(社工)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综合或单项为老服务;服务人数多。有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能力,并参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年度提供助老服务不少于2000人次,助老服务覆盖辖区80%以上老年人 口;服务品质高。服务人员100%持证上岗,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5%以上。

第六条 省级财政奖补标准为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品牌奖励2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奖励30万元;每个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奖励5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社会组织奖励10万元。达标一个奖补一个,先达标先奖补,任务完成后不再奖励。市县财政也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日常维修改造和一线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资性支出。

第八条 各县(区、市)民政、财政部门依照示范引领、树立品牌的要求,坚持从严把关,达标一个申报一个,不搞“一刀切”,对申请项目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核实,达到标准的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对县(区、市)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达到标准的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项目通过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奖补项目。

第十条 按照“当年评定,次年兑现”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奖补标准,于次年省人大批复预算后的六十日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