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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096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3-12-26 |
发文机关:沁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26 |
一、申请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报材料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书;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关于申报农村特困人员的情况报告;重点对象需单独出具村委证明;村委评议记录;村委公示相片;乡镇会议记录;乡镇公示相片;农村五保供养遗赠协议书。
四、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