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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5395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3-05-17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5-17 |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