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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1499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4-12-11 |
发文机关:沁县烟草专卖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2-11 |
经司法审查,召开听证会广泛征集意见,会议研究决定,现正式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此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其内容涵盖零售点布局的标准、间距要求以及相关特殊情形的规定等详细条款,望广大市民及相关从业者予以关注并遵循。
一、设定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
二、设定标准
(一)定昌镇(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
育才东西街以北、友谊街以南、沁州北路和沁州中路以西、临漳北路和临漳南路以东的零售点布局,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上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定昌镇(县城)以外主要街道,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上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管辖的村,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乡镇所在地及行政村,20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四)风景旅游区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1个。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办理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经营业态方面
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低于300米。
(七)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
2.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政府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
3.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八)其他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三、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一)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3.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在原址继续经营的;
4.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址经营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持有1-2级残疾证、1-3级伤残证的。
(二)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的,可适当放宽间距,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主动申请歇业后重新申请的,可适当放宽间距,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3.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供相关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可适当放宽间距,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经县级局审核,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四、附 则
(一)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沁烟专〔2023〕1号)自动废止。
(二)本规划由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