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沁县统计局>公开内容>法规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19-19061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19-05-30 |
发文机关:沁县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 |
主题分类:统计 | 发布日期:2019-05-30 |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下列情形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统计工作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本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本机关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八)本机关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沁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统计局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统计局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或所属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统计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局设立政务信息投诉电话(0355-7022564),接受社会、群众对公开制度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