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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7393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2-05-13
发文机关住建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分配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2-05-13

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分配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方案


为确保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销售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沁县城南沁馨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共177套,面积约7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为3130元/平方米(1、6层销售价2930元/平方米;2、5层销售价3130元/平方米;3、4层销售价3230元/平方米),地下室销售均价为1500元/平方米。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利润不高于3%。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二、销售分配对象

城市低收入无住房家庭。

三、销售分配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县六大社区户籍三年以上,申请人应为已婚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六大社区未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私房)或建房用地,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县及户籍迁入我县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0023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未婚、已离异的单人家庭;

(2)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

四、销售分配程序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填报《沁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情况说明;

2.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住房租赁合同等);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状况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残疾证等)。

(二)初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定昌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

定昌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复审资料后,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摇号确定准购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确定后,通过抽取顺序号的办法确定准购家庭、轮候家庭。顺序号为1至177号的家庭,确定为准购家庭,按顺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选房购房。顺序号为178号(含178号)以后的家庭确定为轮候家庭,按顺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轮候。

(六)选房购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公布选房的时间和地点、操作规程、合同签订等事项,并组织实施选房购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规范运作和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沁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  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俊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马启明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冯云鹏  县审计局局长

黄 涛  县公安局政委

宋建一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常 杰  县统计局局长

李宏伟  县民政局局长

郜 飞  定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郝建军  县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俊峰兼任,全面负责此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相关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精心组织、勇于担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县监察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的具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户籍性质、年限的认定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核认定、监督工作;县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县司法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抽签、公证工作;定昌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购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复审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受理工作,并对申购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确定为准购家庭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选房购房,或准购家庭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将在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被确定为准购家庭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退回购房款,3年内不准重新申请登记,属公职人员的并处行政或纪律处分。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图文解读: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