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开内容>保障性住房领域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19-23578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19〕38号 | 著录时间:2019-08-26 |
发文机关:住建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19-08-2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沁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沁政发〔201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县城城区内常住人口家庭中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本县县城六个社区内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应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居住的;
常住人口为:户口在本辖区,人也在本辖区居住;非我县户籍但持有我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我县非辖区内户籍但实际居住达3年以上。
2.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堠、南石堠、长胜、西渠上、西良基、暖泉、泊村、合庄村等地属无房户或拥有私房(含承租公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
3.属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或人均年收入不达8550元(2019年民政局核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未购买过解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离婚不足2年的;
2.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人的;
3.家庭拥有车辆且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
4.家庭成员办有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超2万元(含2万元)的;
5.家庭成员办有营业执照同时拥有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的。
三、保障标准
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每人按13平方米标准予以保障,保障标准为3元/人/月/平方米。
(二)拥有私房(含承租公房)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家庭,每人按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的人均面积与13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元/人/月/平方米。
四、申请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个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对象证件或居住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说明。
(3)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说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件(军烈属、残疾证等)。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社区调查、审核、公示
社区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拟保障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名单一并报送定昌镇政府。
(二)第二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3.定昌镇镇政府复审、公示
定昌镇镇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拟保障家庭的申请材料及拟保障名单报送县住建局。
(三)第三阶段: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
4.民政部门审查
县民政部门就县住建局提供的定昌镇政府拟保障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四)第四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5.县住建局审核、公示
县住建局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申请保障家庭数30%的比例进行调查,同时协调县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车管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成员的财政供养、车辆、工商注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查询,确定保障对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诉。
6.发放补贴资金
县住建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户。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各职能部门、社区要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的协调、指导、监督下,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家庭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比对;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县市监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是否属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查询比对;
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是否属离退休人员进行查询比对;
县车管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公积金交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定昌镇政府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复审工作;
各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工作,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申报、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该发的一户不漏、不该发的一户不发。
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