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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3182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17〕13号 | 著录时间:2017-03-29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危房改造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18-04-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沁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晋建村字〔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804户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任务,其中四类重点对象户104户,一般贫困户700户。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房户。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需求。
——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农户自力更生,群众互助,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的共同解决方法。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农户不得占有两处宅基地,新占地后要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
二、方法和措施
(一)危房改造对象
1.危房改造对象标准。指居住在房屋存在局部危险的C级和整体存在危险的D 级危房或房屋已经倒塌属于无房户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农村特困户及其他贫困户(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30元×1.5倍=4545元,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4545元)。
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已享受过国家实施整体搬迁优惠政策的住房户不在此解决范围。
2.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五保户及其家庭困难情况,由县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危房改造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住建部门审查认定。
(3)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审查后认定。
另: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定昌镇:北石垢、南石垢、合庄、北寺上、温庄(含刘家坡)、小河、红坡、烟立、东良基、西良基、西渠上、中陈;段柳乡段柳村、长胜、泊村、暖泉、宋家沟、青屯、南头);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问题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在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危房改造方式
在解决农村危房改造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面、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改造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建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治、村庄绿化结合起来,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优先向残疾人危房改造政策倾斜,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改造工作。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己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己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的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并进行维修后,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危房改造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不包括新批宅基地)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改造后住房面积达到人均18平方米以上,户均面积以不超60平方米为宜,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上世纪70年代以前的住房可以新建;80年代以后的在原房屋基础上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实施。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统建住房为制约土地,可实施二层建筑建设方式解决。
2.质量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门窗洞口有安全支撑,性能要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一般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性能要安全适用,土木结构和土窑洞不在修缮范围内。
(3)置换住房,应购买本村内的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4)建筑节能户,应至少有两项建筑结构达到节能标准。
(5)工程竣工后,由领导组成员单位及乡镇进行分组质量监督、验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材料按本地全年价格平均数计取。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具体每户补助标准:住房户计划平均补助14000元(包括中央、省、市、县四级配套),具体金额由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2017年“四类重点”对象任务由国家统一补助,户均1.4万元,地方各级政府只对一般贫困户给予补助,一般贫困户原则上仍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配套解决补助资金,平均每户改造补助标准为14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500元;省级财政补助2600元;市级财政补助1950元;县级财政补助1950元;示范节能户由中央配套资金平均每户2500元(任务尚未确定)。随着改造任务的扩大增加,改造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县、乡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的管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连同我县补助资金一并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核发标准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六)工作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资料一定要完整、详实。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危房改造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确定质量监督人(党员或村民代表)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由村委会主要领导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住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必要时,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核准上报。县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住建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改造优惠政策和改造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危房改造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县级负主要责任、乡级负直接责任、村级负具体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出台工作方案,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每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细化至各乡镇、村,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定期对各乡镇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住建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技术把关;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危房改造工作的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配合住建部门搞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必需的危房改造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列入计划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各乡镇应加强对危房改造户情况真实性的调查力度,乡镇纪检部门应加强危房改造的事前检查;同时各乡镇应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宣传力度,印制宣传资料,县住建局在农廉网上传政策文件,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三)制订解困规划
根据上级安排和全县总体要求,目前,我县进行的是3年危房改造(2015—2017年)计划中的最后一年,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要和上级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危房改造档案,扎实做好“危房改造脱贫一批”的工作;在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依据农村困难群众安全适用居住的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切实可行的要求,制订乡镇危房改造工作的总体规划、提出年度计划、改造名单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工程验收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组对本乡镇年度危房改造户进行全面验收,并对验收的真实性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由县领导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抽查验收,抽查数量为全县年度任务的30%,对包括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配套资金使用管理、网上录入等情况进行检查,不再对各乡镇的申报资格、资料真实性负责审核。
附件:1.沁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
2.沁县2017年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3.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事项
附件1
沁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宏伟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佩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俊峰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杨宏斌 县财政局局长
吴高宏 县民政局局长
武一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建斌 县审计局局长
张国玲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支部副书记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国玲同志兼任,办公室电话:7023904。
附件2
沁县2017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乡镇名称 |
总任务数 |
其中一般贫困户 |
其中四类重点对象户 |
备注 |
定昌镇 |
90 |
8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新店镇 |
80 |
7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郭村镇 |
80 |
7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故县镇 |
90 |
8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册村镇 |
90 |
8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漳源镇 |
80 |
7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段柳乡 |
60 |
5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松村乡 |
60 |
50 |
10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牛寺乡 |
15 |
10 |
5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次村乡 |
35 |
30 |
5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南里乡 |
45 |
40 |
5 |
|
南泉乡 |
39 |
35 |
4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杨安乡 |
40 |
35 |
5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合计 |
804 |
700 |
104 |
继续完成上年度任务 |
附件3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事项
一、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为农村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困难的困难家庭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求,确保对象认定公正、房屋质量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二、坚持整村推进,优先安排危房数量较多,相对集中的中心村,实现既建新房,又见新村。
三、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入住后,原有危房应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乡村整体风貌。
四、严格档案管理及任务完成要求,分解一户,建档一户。2017年下达任务后于3月底前完成上年(2016年)任务信息录入,6月底对2016年全部任务进行竣工验收。
4月底完成2017年任务信息录入,9月底完成竣工验收信息录入,10月份进行全面验收。
五、各乡镇应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各改造户应与工程施工方签订合同,工程质量实行终身制。
六、建筑节能示范工作要统筹考虑,在上级明确任务后另行下达到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