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沁县城乡建设系统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的分类:

  1、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介绍

  2、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

  3、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相关政策

  4、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综合信息

  5、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0、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具体信息可参见《沁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样表》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方式

  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会议、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以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名义发布及以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系统作为主办部门发布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同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用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县政务大厅、县档案局等部门查阅城乡建设系统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信息的,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办公地址:沁县红旗街49号行政集中办公区(原师范院内)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5-7023904

  传真电话:0355-7023904

  邮政编码:046400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填写《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以在受理申请机构处领取。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正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函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身份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四)申请的结果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