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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24350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1-09-07 |
发文机关:沁县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失业政策公示 |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 发布日期:2021-09-0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所有地(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尽快调整完善申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学习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加速推进“网上办”,提高经办服务便捷性。要在2020年底前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好差评”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部分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全国调查失业率6%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实施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免申即享”,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普惠制培训的,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不少于12个月。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申领条件和补助标准仍按《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1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1〕9号)和《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1号)规定受理的,继续完成待遇支付。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服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落实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照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总计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可在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至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2021年7月9日
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
一、申领对象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下面情况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沁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已在沁县参加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申领之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金1360元的80%。
三、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其他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民生山西”APP即可申报:
1、下载“民生山西”APP,打开“个人中心”,点【去登录】【新用户注册】,按提示完成注册;
2、领取电子社保卡(若已领取过可跳过此步骤):在民生山西APP首页点【电子社保卡】
3、在民生山西APP首页点【全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在打开的首页中选择参保地,选“山西省”(在省本级及其他地市参保的职工选择)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贴)申领;
4、填写申领信息;
5、阅读《告知承诺书》并确认同意;
6、点【进度查询】,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对应的“进度环节名称”,可显示当前环节的办理状态;
7、提交(社保卡发放待遇的需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六、沁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355--7022274。
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一、申领对象
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同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网上办理
1、下载“民生山西”APP并安装;
2、注册用户(若已注册可跳过此步骤):打开民生山西,打开“个人中心”点【去登录】【新用户注册】,按提示完成注册;
3、领取电子社保卡(若已领取过可跳过此步骤):在民生山西APP首页点【电子社保卡】;
4、在民生山西APP首页点【全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在打开的首页中选择参保地,选“山西省”(在省本级及其他地市参保的职工选择)→失业保险金申领;
5、填写申领信息;
6、阅读《告知承诺书》并确认同意;
7、点【进度查询】,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对应的“进度环节名称”,可显示当前环节的办理状态;
8、提交(社保卡发放待遇的需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四、沁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0355--702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