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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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沁县人民政府网
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分别是:
(一)选择货币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为了最大化保障房屋状况较差住户的安置利益,经相关部门对我县目前房地产市场及建安成本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如下基准价作为评估参照。
1.住宅用房主房
一类地段(东苑社区、西苑社区、南关社区、北关社区、西湖社区、育才社区):砖混结构一般不低于2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般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二类地段(一类地段以外区域):砖混结构一般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般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
2.临街商业用房
一类地段一般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一般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3.主房室内精装修及其它附属物
主房室内精装修及其它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进行评估确定,各类突击装修,不符合常规的装修、摆放,可搬动的物品等,一律不作补偿。
(二)选择实物置换
1.现房置换。
(1)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可按平均1:1.4的比例置换现有保障房小区中的低层步梯楼房,或者按平均1:1.3的比例置换高层电梯楼房。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可按平均1:1.3的比例置换现有保障房小区中的低层步梯楼房,或者按平均1:1.2的比例置换高层电梯楼房。
(3)被征收房屋为临街商业用房的,依建筑面积按1:1.1的比例置换现有保障房小区中临街商业用房。
2.期房置换。由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在被征收房屋就近地段规划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
(1)商品房住宅,依建筑面积按1:1.15的比例进行置换。
(2)自建房住宅,有合法审批登记手续的房屋依建筑面积按1:1.15的比例进行置换;无审批登记手续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基准价执行;宅基地院内空地按1:0.5的比例进行置换;地下室、高度小于2.2米的阁楼原则上按1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临街商业用房,依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
(4)安置房户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超出面积或不足面积原则上按基准价折算。
(5)被征收人为城乡低保户唯一住房,且可置换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进行置换。
(6)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依法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