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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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沁县人民政府网
(一)房屋面积认定:
1.原则上以有效的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为依据,按证件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来确定。对未登记部分的面积,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也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2.因历史原因,无有效证件者,由所在社区、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核后,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面积。
3.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选择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的、或者拒不配合入户测绘的,经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可单方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测绘结果及相关材料予以认定,作为估价依据。
(二)房屋结构认定:
一般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两大类,依据相关证书记载内容并结合实地勘察来认定。
(三)房屋用途认定:
一般分为住宅用房、临街商业用房两大类,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经合法登记的仍按住宅用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