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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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治市人民政府网
(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审批村民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审批村民住宅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用地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核查会审:县自然资源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林业局和县文旅局等部门发函,协助审查各类保护地重叠情况,根据核查结果组织会审。
3.用地申请: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县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批转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4.组卷报批: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宅基地用地,县自然资源局以乡村批次组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办理并交互数据。
5.审批决定: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用地事项进行复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批复。批文文件格式、编号规则等事项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