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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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治市人民政府网
一、保障范围
县城城区内常住人口家庭中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
二、保障标准
拥有私房(含承租公房)不足13平方米部分补助3元/人/月/平方米。
三、保障对象条件
(一)保障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本县县城六大社区内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应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居住(常住人口为:户口在本辖区,人也在本辖区居住。非我县户籍但持有我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我县非辖区内户籍但实际居住达3年以上);
2.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堠、南石堠、长胜、西渠上、良基、宋家沟、泊村、合庄村等地属无房户或拥有私房(含承租公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未购买过解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离婚不足2年的;
2.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人的;
3.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的。
四、申请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4年6月14日至7月10日
1.个人申请
2.社区调查、审核、公示
第二阶段:2024年7月11日至7月31日
3.定昌镇政府复审、公示
第三阶段:2024年8月1日至8月15日
4.县民政局审查
第四阶段:202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公示
6.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