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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什么规定计算:

 时间:2023-07-31 10:51       大    中    小      来源: 上党晚报

(一)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1.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2.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

3.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

4.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5.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

6.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7.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宅旁绿地、公园绿地及配套所属绿地均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栽有乔木的广场,按乔木种植密度计算绿地面积:株行距>6x6米的,按每株树1.2x1.2米树池面积计算;3x3米<株行距6x6米的,按其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株行距3x3米的,可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四)孤植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五)实施屋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实施绿化的屋顶高度在18米(含)以下,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的,其绿化面积按照50%的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六)林荫停车场覆土厚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

(七)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八)乔木、灌木占绿化种植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60%,大乔木胸径不得低于10厘米;

(九)绿地中用于绿化种植的面积,不低于绿地总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闲、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绿地用地面积的5%;

(十)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中树种数量不得低于沁县乡土植物名录中树种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