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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2 16:13 大 中 小 来源: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一般最长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一个月(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特殊情况下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