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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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沁县林业局
1.纠纷调处依据《山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办法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办理。
3.办法第二十条:土地改革以前有关山林权属的证据,不能作为现在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4.办法第二十一条: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
5.办法第二十二条: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
跨县的一方提出在另一方境内有插花山,应出示有关证据,如另一方有异议,也应出示有关证据,由林业主管部门验证后,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双方均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一方所有;
(二)、只有一方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出示证据的一方所有;
(三)、双方均无证据的,应根据是否长期经营管理等历史和现实情况,结合自然地形,合理确定山权和天然林林权的权属。
6.办法第三十条: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山林,双方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经多次协商又达不成协议,依照本办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可决定收归国有,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管理办法。
7.办法第三十条:对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砍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